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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一般纳税人跨市县迁移,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迁移后还可以继续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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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跨市县迁移,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迁移后还可以继续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政策链接: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4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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