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审批后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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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审批后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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