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一般纳税人转租营改增前租入的办公楼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答:可以。
一、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
问:一般纳税人转租营改增前租入的办公楼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答:可以。
一、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转租”属于不动产取得的一种方式,因此,若一般纳税人转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承租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链接:
简易征收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362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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