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因企业经营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好工商变更登记后,到电子税务局网上做变更时,提示需先下降发票数量才能办理变更。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发生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为什么会出现这一问题呢?
办税人员针对以上问题,在电子税务局网上咨询窗口咨询税务机关,得到以下关于核定增值税发票的判定标准的回复:
存在以下情形,税务机关可以针对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风险疑点或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对其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或者停供发票:
1、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发票每次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并限定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受理调整发票最高领用数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①“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③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的;
④未按规定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的;
⑤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增值税发票最高领用数量或最高开票限额:
①领用发票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
②最近12个月内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
③纳税人连续90日以上未重新领用发票或开具发票最大金额未达到最高开票限额十分之一的;
④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而前述的A公司,经多方盘查,应该是由于其连续90日以上未重新领用发票,故而被要求降低发票数量。
笔者提醒办税人员变更法人及股东前做好企业体检工作,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上述纳税人风险疑点或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形,警惕出现发票份数与开票限额被税务机关核降的风险。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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