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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办理税务登记时,注册和生产地不一致的,租赁合同如何提供?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4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139号)规定,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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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税务登记时,注册和生产地不一致的,租赁合同如何提供?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4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139号)规定,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未办理房产证,提供村委会的证明或房产交易协议书);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因此,办理税务登记时,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一致的,需要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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