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企业同时满足2种或3种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条件时,企业是否可叠加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否的话,应如何选择呢?
A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2016年成立,在当年己获利,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2016年-2017年己享受软件企业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18年-2020年开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1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现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放出利好消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在2018年该如何选择最适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可见,上述A公司可以同时享受两个税收优惠政策,只是不可叠加享受。
综上所述,如果A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00万元,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即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若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可以选择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1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政策链接: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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