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作为办公用房,使用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其提取的折旧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作为办公用房,使用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其提取的折旧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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