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到国外参展,现收到国外参展费用相关单据,税法上对此种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上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
问:我公司到国外参展,现收到国外参展费用相关单据,税法上对此种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上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成本费用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2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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