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转让其试点实施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①计税方式:按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
②预缴及纳税地点: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③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已预缴税款
例如:
A市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在B市购买的一套房产,购置价值为300万元,2016年5月转让,销售价525万元,按一般计税方法,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纳税?(不考虑其他业务影响)
1、按规定该纳税人应当在房产所在地B市地税机关预缴申报税款:(525-300)/1.05*0.05=10.71万元
2、预缴后向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525/1.11*0.11-10.71=41.32万元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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