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允许扣除而未扣除的土地价款何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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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允许扣除而未扣除的土地价款何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政策链接:
差额征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43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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