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在税前扣除吗?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能否作为 “三项经费”的基数?
问:甲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需要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合同。A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两种方案。第一种,甲公司直接每年支付100万元,该金额包含了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服务费等。第二种,甲公司每年支付30万元,该金额只包括了派遣员工的社保费以及服务费。对甲公司来说,这两种不同的方案在税法上有何差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第一种方案,甲公司取得100万的劳务费发票后,可以以此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其中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不能作为甲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也无法作为“三项经费”的基数。
第二种方案,甲公司取得50万元的劳务费发票后,可以以此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由甲企业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不仅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还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三项经费”的基数。
可见,虽然甲公司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作税前扣除,但是相关费用支付方式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能否作为 “三项经费”的基数。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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