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三出售一层1999年购入的写字楼,总面积为238.35平方米,转让给A公司,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进出口公司,受让价格2,278,080.00元,请问张三转让房产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吗?
解析: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文第二、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而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里说纳税人可以到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可知张三出售房产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会易网员工到税务局(以福建省福州市为例)了解个人出售房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税务局给出的回复是:税务局不负责代开个人出售房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是由房产局代为开具。于是会易网员工又到房产局进一步了解,个人销售房产,房产局只能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延伸:个人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给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什么就不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个人认为,根据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原理,个人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给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机关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抵扣凭证。
政策链接:
1、营改增销售不动产其他规定
2、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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