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股东分别为自然人张三和李四,A公司在2021年第四季度申报了生产经营所得后,两个自然人股东想把剩余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但是A公司财务不同意,并称将剩余的利润再分配,属于分红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A公司的财务说法对吗?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显然,A公司财务说法不对,A公司财务不明白,合伙企业自身不缴企业所得税,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申报生产经营所得后,合伙企业代自然合伙人,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在分配所得时就不需再缴个人所得税了。
同理,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生产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也是不需缴个人所得税。如下图所示:
以上是2019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就对该业务进行过公开答疑,供大家参考。但是,现在银行对私转帐监管比较严,建议企业在转帐时,备注直接写经营分配所得,对私转帐金额较大,可事先与银行沟通,以银行提供资料为准。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报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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