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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江海堤防维护费按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其他行业按收入为计税依据是吗?有这方面的文件吗? 回复:1、根据闽政发明电(2013 )1号文,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按照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O.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 2、根据榕政办〔2012〕275号文,其他行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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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江海堤防维护费按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其他行业按收入为计税依据是吗?有这方面的文件吗?

回复:1、根据闽政发明电(2013 )1号文,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按照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O.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

2、根据榕政办〔2012〕275号文,其他行业按照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征收。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 征收。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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