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查补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了明确规定。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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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查补收入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了明确规定。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政策链接:
业务招待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77
广告宣传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8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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