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A自然人持有的甲公司50%的股权,于17年5月转让给B自然人,B自然人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代扣代缴A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请问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支付2%的手续费?如可申请,如何申请?
答: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支付2%的手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问:A自然人持有的甲公司50%的股权,于17年5月转让给B自然人,B自然人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代扣代缴A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请问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支付2%的手续费?如可申请,如何申请?
答: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支付2%的手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何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B自然人为扣缴义务人!
具体申请流程,以福州为例,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属税务机关申请即可,主要材料有:
1、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申请表 (一式三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缴款单(一式一份)
4、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个月2张)
5、收款收据1张:需盖三合一章(名称、账号、银行)及财务章
值得注意的是,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规定: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3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这意味着扣缴义务人(企业或者自然人)应在缴纳税款后的三年内申请支付手续费,否则将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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