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资产转移,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问: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资产转移,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如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处理,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政策链接:
视同销售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5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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