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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呢?具体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是怎样的?阅读下文,您就会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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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将价值1000元的自产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税法和会计处理分别是怎样的呢?
答:所谓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税法规定需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的货物、财产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税法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假定同期货物的销售价格为1100元,则税法上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100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元。企业在填写完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100元,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1000元,产生税会差异1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视同销售的填报修订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栏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因此,在第30行“(十七)其他”栏中填写调减差异数100元。由此可见视同销售业务对所得税的影响数为0.00元。
二、增值税方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在增值税方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本例中按同期销售价格确认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13%-进项税额。
三、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赠送客户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 1143
贷: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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