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供暖企业,2014年供暖期即将开始,请问今年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仍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
问:我公司供暖企业,2014年供暖期即将开始,请问今年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仍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 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因此,2014年供暖期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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