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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房地产企业产品已经完工,但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是否要进行结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 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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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企业产品已经完工,但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是否要进行结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 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 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需要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链接:

房地产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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