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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新接手一家服务业成为开票员,从原开票员上手移交几年前已开具过的发票,这部份发票应如何处理呢? 回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贵公司按上述规定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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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接手一家服务业成为开票员,从原开票员上手移交几年前已开具过的发票,这部份发票应如何处理呢?

回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贵公司按上述规定处理即可。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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