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笔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视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第五条规定,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
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笔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视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第五条规定,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政策链接:
特别纳税调整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9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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