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注明了车船税,该张发票可以作为车船税的入账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额...
问: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注明了车船税,该张发票可以作为车船税的入账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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