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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饭堂伙食补贴作福利,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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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饭堂伙食补贴作福利,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伙食补贴不属于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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