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将外购商品用交际应酬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
问:将外购商品用交际应酬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交际应酬。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交际应酬括动中的赠进,增值税视同销售,年底纳税自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
(2)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链接:
视同销售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57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9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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