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
回复:《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
问: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
回复:《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链接:
印花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66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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