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颧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O%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即允许加计扣除的时点是年度终了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9] 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对没有给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
政策链接:
安置残疾人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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