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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填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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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填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一)实际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申报扣除的工资应当实际支付。对于计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工资,暂时不得扣除,但在实际支付年度可以申报扣除,即税法对于工资的扣除时间放弃了权责发生制,变更为收付实现制。

对于第12月工资和年终奖,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投有明确,多数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如果在次年元月份实际交付,可以申报扣除。

(二)货币形式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规定采用货币形式,《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现金或非现金形式,这里的非现金,应当理解为货币形式范围内的非现金形式,如银行卡,不能理解为非货币。

对于非货币形式的报酬,税法列举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申报扣除,有可能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

(三)合理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应掌握如下五项原则: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政策链接:

工资薪金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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