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但是当时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减除? 答:根据财综〔2013〕88号的规定,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问: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但是当时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减除?
答:根据财综〔2013〕88号的规定,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若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政策链接:
应纳税额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37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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