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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在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抵扣,这里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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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抵扣,这里提到的建筑物是否与产权有关,产权不是我公司自有的,而是经营租赁其他企业的建筑物,对这个建筑物里的设施发生的照明设施的改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贵公司建筑物里发生的照明设施改造,无论其载体为自建或租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政策链接: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5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对租入的办公室进行照明设施的改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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