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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甲公司的新员工小a于2016年12月入职,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为试用期,未缴纳社保,2017年2月转正后,小a个人一次性补缴3个月的社保,甲公司全额入账管理费用,那么该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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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企业的新员工小A于2016年12月入职,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为试用期,未缴纳社保,2017年2月转正后,小A个人一次性补缴3个月的社 保,公司全额入管理费用,该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文件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文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一和文件二不难看出,甲公司将该费用全额入费用是不妥的。首先,甲公司要区分该社保费用公司和小A各自承担的部分,甲公司应该就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入管理费用。其次,甲公司还要注意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是否有以前年度的费用,甲公司只能就本年度的费用入管理费用,其余的部分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至于以前年度的社保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甲公司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和说明后,追补至2016年度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1、企业所得税其他规定
2、企业所得税社保医保公积金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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