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
回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政策链接:...
问: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
回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政策链接:
无形资产摊销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6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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