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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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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经常遇到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但现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在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时,可将险种选为雇主责任险,这样便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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