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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福建省金融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按什么比例来缴纳增值税的?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等53户企业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函〔2016〕188号)规定:“日前,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请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等53户企业(见附件)实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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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福建省金融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按什么比例来缴纳增值税的?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等53户企业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函〔2016〕188号)规定:“日前,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请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等53户企业(见附件)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事宜。经审核,上述企业符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决定同意上述企业按《暂行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不含厦门)内实行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

二、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按月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汇总核算前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据此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支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支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下同)-总分支机构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总分机构上期留抵税额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销售比例

(三)销售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

因此,福建省金融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按上述规定比例缴纳增值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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