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是两家处于同一行业的公司,b公司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7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票认购协议,以每股18元的价格认购b公司发行的50万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a公司共支付认购股票价款900万元。
a公司认购前,b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a公司认购后,b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股权结构变更后情况如下表所示:
其中,具体条款安排如下:
a公司和b公司于17年2月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当日,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拟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因此,进行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9,0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0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2017年-2019年末,a公司除了对b公司的该项长期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外,未进行其他的账务处理。审计人员应当如何进行调整?
首先,审计人员应当判断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否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实施控制的长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对b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则认为其对b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 三、 关于重大影响的判断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一)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二)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三)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四)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力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五)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
根据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认购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a公司有权委派一名董事到b公司,并且从后续交易情况来看,a公司和b公司之间经常发生重要交易。因此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权益性投资是正确的。
但是,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情况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b公司提供的利润表,2017-2019年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5,632,281.51元,-5,212,037.03,-3,758,124.64元。因此,a公司应当分别对各个年度按照其持有股权的份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017年进行如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511,974.39 (5,632,281.51*9.09%)
贷:投资收益 511,974.39
2018年进行如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473,774.17 (-5,212,037.03*9.09%)
贷:投资收益 -473,774.17
2019年进行如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341,613.53 (-3,758,124.64*9.09%)
贷:投资收益 -341,613.53
经过调整后,2019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000,000+511,974.39-473,774.17-341,613.53=8,696,586.69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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