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为企业车辆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能否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因此,为企业车辆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应根据保险期限确认费用扣除的所属年度,涉及当年的,可作为一次性费用进行扣除,涉及以后多个年度...
问:为企业车辆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能否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因此,为企业车辆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应根据保险期限确认费用扣除的所属年度,涉及当年的,可作为一次性费用进行扣除,涉及以后多个年度的,应根据保险期分别确认费用扣除所属年度。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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