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上月收到高速公路通行费普通发票46张,共计金额10802.43元、税额324.08元,问:A公司申报增值税时,如何抵扣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进项税额?
答:操作流程如下:
一、在发票勾选认证平台上勾选认证高速公路通行费普通发票
A公司在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勾选认证高速公路通行费普通发票46张,共计金额10802.43元、税额324.08元。由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为普通发票,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通知书里无法显示,详见下图所示:
二、申报增值税时,直接修改增值税附表二第35栏次的进项发票份数、金额及税额
A公司申报增值税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合计的第35栏直接修改进项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详见下表:
三、政策依据
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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