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的业务类型有人才(劳务)派遣业务、人才(劳务)外包业务和灵活众包。一般情况下,公司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人才资源合同,约定用工规则、双方权利义务及结算方式等,并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员工的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每月公司根据实际用工单位提供的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数据及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标准,制作业务报表并由用工单位确认后,履行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义务。每月末,根据公司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和根据双方确认的业务报表,确认为人才服务收入。
问题:A公司按总额法确认从客户处收取的服务收入是否正确?
分析:企业在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可能涉及到第三方参与该过程,则企业需要判断其是以“主要责任人”身份还是“代理人”身份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当企业属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要责任人”时,应以所收到客户支付款项的总额确认收入(“总额法”);相反,如果企业属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代理人”,则应以所收到客户支付款项扣除向第三方支付款项的净额确认收入(“净额法”)。
A公司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的劳动者系公司员工,并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责任。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派遣服务之前,外派人员和公司已签订了固定合同,在没有对外派遣时,公司仍需承担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公积金等。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在原企业会计准则下,未对“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提供具体指引。2015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财政部才首次引入了收入确认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指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
“在具体判断时,企业不应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存在以下多个或全部特征的,通常表明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已经拥有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承担该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4)企业承担应收客户款项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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