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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对外无偿赠送样品税法上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该行为的规定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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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易网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审计一家医药公司,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每个月将部分试剂等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医院,2021年赠送的产品合计市价1,382,368.05元,成本953,612.16元,该公司会计处理为:(将每个月处理汇总)
借:销售费用  1,133,320.01
    贷:库存商品 953,612.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9,707.85  (1,382,368.05*13%)

赠送样品销售行为

该笔赠送行为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怎样影响呢?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购进的产品无偿赠送给医院做样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该医药公司增值税处理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6项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我们对该笔交易作以下纳税调整

税会差异调整表

调整项目

会计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增加

纳税调整减少

主营业务收入

 -   

1,382,368.05

1,382,368.05

 

主营业务成本

 -   

 953,612.16

 

953,612.16

销售费用

 1,133,320.01

1,562,075.90

 

428,755.89

合计

 1,133,320.01

3,898,056.11

1,382,368.05

1,382,368.05


注:1.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纳税调整在申报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表)对应行填列。
   2. 销售费用纳税调整在(A105000纳税调整表)第30行 其他 填列。

为何销售费用要做纳税调减?
其实我们可以将该笔赠送行为进行分解,相当于先将该笔商品对外销售取得价款1,562,075.90(市价1,382,368.05+增值税179,707.85)元,再将价值1,562,075.90元的试剂产品对外赠送,即税法上认可的销售费用计税基础1,562,075.90元,与账面价值差异428,755.89元,所以税法上做纳税调减428,755.89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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