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转让房产的财产原值?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财产原值应根据个人所转让房产的不同类型区别确定:
(一)商品房及非住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三)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四)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五)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拆迁安置方式的不同,其原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政策链接:
个人出售住房所得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69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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