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产品腐烂变质,原先已抵扣进项应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
问:产品腐烂变质,原先已抵扣进项应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若是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产品腐烂变质,需进项转出。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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