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废重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的规定,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废重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的规定,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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