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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中国境内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A公司将股份转让给非居民企业B公司,境内企业已代扣代缴了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股份转让之前有未分配利润,现境内企业对股权受让后的B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境内企业在利润分配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B公司企业所得税?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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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境内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A公司将股份转让给非居民企业B公司,境内企业已代扣代缴了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股份转让之前有未分配利润,现境内企业对股权受让后的B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境内企业在利润分配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B公司企业所得税?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股权转让完成后,企业分配利润给新股东B公司,其分配的利润如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是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分配的利润代扣代缴B公司企业所得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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