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
问: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旅行社支付的机票款,符合上述条件的“交通费”范围,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予以扣除。
政策链接:
差额征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368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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