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解读:对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租赁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且无扣除限额。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份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解读: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具体又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实质上转移了与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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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航 陈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