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文附件2,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摘自国税发[1991]155号文[全文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附件2,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三(略)
四、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印花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2.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五、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理机构、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基金互认税收的扣缴申报、征管及纳税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双方司法管辖区内向公众销售。所称内地基金,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称香港基金,是指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法律认可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所称买卖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
七、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15]125号文[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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