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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取得哪些购进农产品票据能够进项认证扣除?农产品进项扣除的计算方法?

注册享利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解读:从小规模取得的必须是专票才能抵扣10%,普票不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解读:金额是指不含税金额)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解读:进项税额为全额乘以9%)。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摘自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一项

举例:A餐饮公司从B小规模纳税人手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票面不含税金额1000元,税额30元,价税合计1030元。A餐饮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9%=90元,而不是1030*9%。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摘自财税〔2018〕32号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7%调整为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解读:还是按10%扣除)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7%调整为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7%调整为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解读:13%对应抵扣10%,非13%抵扣9%)。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摘自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二、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摘自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六项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摘自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四项

2017年7月1日前文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摘自财税字[1995]52号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文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摘自国税明电[1999]10号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摘自财税[2008]81号文

为控制玉米深加工过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暂停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摘自财税[2011]34号文


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现将收购烟叶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11]21号文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

摘自财税[2012]38号文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 “成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均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六、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详见附件),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八、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doc
2、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3、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5、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附件: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5号文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摘自财税[2013]57号文


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1%改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摘自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三项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文

福建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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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企业首次取得购进农产品进项票该增值税申报表二如何填写申报?
摘要2:一般纳税人购自开收购发票增值税申报表一和表二如何填写?
摘要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是否需交叉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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