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告出台的背景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食用植物油适用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现行政策对食用植物油进行正列举,杏仁油和葡萄籽油不在列举范围内。随着社会进步,科技水平提高,已可以从苦杏仁、葡萄籽中提取油脂并大规模投入生产。因而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报来请示,请求明确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增值税税率。
二、 公告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杏仁油和葡萄籽油主要用途为食用。杏仁油的主要成分是油酸和亚油酸,葡萄籽油的主要成分是亚油酸和原花青素,杏仁油和葡萄籽油均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有助于促进我国居民饮食结构调整。因此,公告明确,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增值税税率。
摘自国家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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