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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附条件的优惠购买协议,这个优惠购买的交易实质是什么?涉及个人所得税事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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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摘自国税函[2008]57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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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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