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摘自国税函[2005]7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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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对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性?
摘要2:生产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经营单位,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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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 航 陈桂芳